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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
近年来,由于危险品瞒报、错报、漏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层出不穷。在海关申报时,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有很多人混淆。这两个概念既相似又有区别,涵盖范围既重叠又有不同。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区别:
危险化学品仅包含化学物质,危险货物包含物质和物品,两者均对包装有特殊要求。因此部分危险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例如锂电池、蓄电池、火柴、汽车安全气囊等。
危险化学品分类原则中,许多危害健康和环境的慢性危害(例如致癌性、生殖毒性、生殖细胞致突变型)未被危险货物分类标准采纳,因此部分危险化学品不属于危险货物,例如硼酸。
02海关监管要求
危险化学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质检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等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中的产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
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采取“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的监管模式,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报。
海关对出口危险化学品采取“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监管要求。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向产地海关申请电子底账。
危险货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监管。
二者的包装:
出口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应当向产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出口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产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使用鉴定。
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包装实施“产地检验”,经海关检验合格后分别签发《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转自: 粤东E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