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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原产地证找欣海报关

发布时间:2023-09-20 11:04
信息摘要:
代办原产地证找欣海报关,我司有10以上原产地证代办经验。服务热线:0512-53978305


代办原产地证找欣海报关,我司有10以上原产地证代办经验。服务热线:0512-53978305
代办原产地证
第 1 栏:出口商(名称、地址)
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大陆出口 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 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第 2 栏:生产商(名称、地址)
此栏应列明所有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空间不够,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以A4 空白纸打印。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请填写“签证机构或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第 3 栏:进口商(名称、地址)
此栏应填写台湾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原产地证代办 代办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代办理
第 4 栏:运输工具及路线
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飞机等)的编号、
 
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如离港日期未最终确定,可填写预计的离港日期,并注明“预计”字样。装货口岸应为大陆口岸, 到货口岸应为中国台湾地区口岸。
第 5 栏:受惠情况
此栏留空。 第 6 栏:备注
如有需要,可在此栏填写订单号码、信用证号等信息。第 7 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类推,但不得超过 20 项。原产地证代办 代办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代办理
第 8 栏:HS 编码
此栏填写第 9 栏每项货物对应的 8 位 HS 编码,以进口方编码为准。
第 9 栏: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
此栏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和种类,以便于海关官员查验。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货品名称应与出口商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
第 10 栏: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
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 单位填写,但应同时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积(用公升衡量)、体积(用立方米衡量)等,以精确地反映货物数量。
第 11 栏:包装唛头或编号
此栏填写的唛头或编号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 致。如无唛头,应填“无”。如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写“见附页”,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 A4 白纸打印唛头
(盖骑缝章)。“见发票、见装箱单、见信用证、见提单、见箱 号”等不能作唛头。
第 12 栏:原产地标准
1. 货物根据《海峡两岸经济框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临时原产地规则第三条(完全获得货物),在出口方完全获得的,填写“WO”;
2. 货物完全是在一方或双方,仅由符合《协议》临时原产地规则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3. 货物在一方或双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符合《协议》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写“PSR”;
此外,如果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依据“累积规则”条款、“微小含量”条款或“可互换材料”条款,应加填写“ACU”、“DMI”或“FG”,  如填写为“PSR ACU”。
第 13 栏:发票价格、编号及日期
此栏应填写出口商开具的商业发票所载明的货物实际 成交价格、发票编号及发票日期。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 4 栏离港日期和第 14、15 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
第 14 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由出口商或已获授权人填写、签名,并应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此栏不允许加盖印章。
 第 15 栏: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同时注明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 并在证书正本和交给申请人的副本上加盖《协议》原产地证明章。签名、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

其它要求:
1.   证书应以简体中文填写(唛头除外),必要时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所有栏目必须填写。原产地证代办 代办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代办理
2. 除企业名称外,证书填制涉及的地址最高只能到省市级。但唛头可出现“中国制造”或者“Made in China”字样。
3.  根据《协议》,仅有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中 的产品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因此,仅对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中的产品签发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 书。
4.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有统一的专 用的续页格式。证书如有续页,应使用专用的续页,续页填写规则亦同正本,应使用同一证书编码。
5. 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可填写非缔约方经营者的名称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等信息,填写的非缔约方经营者信息打印时自动生成在特殊描述条款栏。注册在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的企业不属于非缔约方经营者。
6. 货物不含非原产成分时,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为 0; 含非原产成分时,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大于 0。
7.  应如实填写每项产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7 位、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8.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证书补发:
出口商或生产商可在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 90 天内申请补发代办原产地证书。补发的原产地证书自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补发证书应填写出口报关日期。补发证书的
申请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证书第 15 栏注有“补发”字样。
证书更改:
申请人证书内容需更改的,可在报关之日起 90 天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证书。申请人应退回原证书,详细填写并提交更改/重发申请书。除申请更改的栏目、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为更改内容和实际日期外,更改证书其它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签证人员签发更改证书后,收回并作废原证书。
证书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的,可在报关之日起 90 天内申请重发证书。申请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除申请日期及签证日期外,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证书第 15 栏注有“补发”字样。
证书更改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且需要更改的,可在报关之日起 90 天内申请更改重发证书。申请更改重发证书时, 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证书第 15 栏注有“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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