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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物通关单的定义
进口药品通关单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授权发证机关依法对进口药品实施监督管理所签发的准予药品进口的许可证件。
进口药物通关单的适用范围
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实行“进口药品通关单”管理的品种详见《进口药品目录》。
从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药品,免于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库或出区进入国内的药品,海关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药品通关”单不适用以下情况:
出口药品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等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药品。
经批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料药、药材,免于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其原料药及制成品禁止转为内销,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口的,移交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在展览会、技术交流会或类似活动中展示或演示用的进口展览药品属海关监管的暂时进口货物,进口时不需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手续和口岸检验,货物所有人放弃的展览药品,经海关认可后,移交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进口药物通关单的适用范围
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管理的药品(药材除外),海关验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部门签发并加盖“×××(授权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适用所有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
进口临床急需药品、捐赠药品、新药研究和药品注册所需样品或者对照药品等,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批件”,办理进口备案手续,交验“进口药品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进口药品的口岸必须与进口药品通关单核准的口岸一致。
“进口药品通关单”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须换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