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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如何确定申报币制,如何填报“运输工具”和“合同号”栏?
A:【申报币制】与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币值一致,【运输工具】填报“其他”,【合同号】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协议上的合同号。
Q:58号公告中提及,采用9500贸易方式后续申报的,需在支付后30日内向海关申报。那特许权使用费实际支付日期如何确定?
A:以企业对境外支付后,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日期为准。
Q:海关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如何计征税款?
A:“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有两种,如在货物进口时随货物报关申报,按照进口申报日期的汇率和税率计征;如采用9500贸易方式后续申报,则按照后续征税报关单申报日期的汇率和税率计征。
Q:对于原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是否也适用协定税率?
A:可适用协定税率。需提供适用协定税率的证明资料,如原产地证等材料,在后续征税报关单申报时不选“自报自缴”,而在【征免方式】中选“特案”,转由海关现场手动修改。
Q:支付日期在2019年5月1日之前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适用第58号公告?
A:不适用。如在此之前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建议可采用主动披露方式补申报。
Q:“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9500)监管方式与“后续追补税”(9700)监管方式的区别是什么 ?
A:“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9500)是企业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依法、如实、自行申报而特别设立的监管方式,是给予企业对后续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如实依法申报途径;而“后续追补税”(9700)是海关可以对企业漏报漏缴行为的追补。“征税”则是一种正常的、常规的管理方式,而“补税”具有一定的“不合规、违规”的含义。
转自:上海报关协会,问答来源:知乎